
研究緣起
網紅及自媒體經營者的收入可能來自品牌合作、廣告分潤、會員訂閱或自營商品。當事業獲利逐漸增加,經營組織選擇就不只是稅籍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的問題,而是獨資商號的盈餘歸課個人,與有限公司先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再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會產生不同的整體所得稅負。
獨資商號與有限公司的所得稅負、盈餘分配及股利課稅比較
一、研究方法
本文在相同稅前淨利基礎下,以五種情況作比較:獨資商號、有限公司全留存,以及有限公司分配可分配盈餘的30%、50%、100%。重點是公司及個人股東的合計所得稅。
二、稅制與試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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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統一試算假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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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與個人身分 |
115年度;台灣居住者、單身、未滿70歲、無其他所得或扶養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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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比較基礎 |
相同年度稅前淨利:500萬至1,000萬;已扣合法營業成本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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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扣除額 |
免稅額10.1萬+標準扣除額13.6萬=23.7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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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 |
假設營利事業所得額全數歸入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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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
營所稅20%;單一台灣居住者個人股東;未支領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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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餘公積 |
假設依法實際提列稅後盈餘10%,且尚未達資本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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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 |
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後的可分配盈餘,分配0%、30%、50%或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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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稅 |
其餘可分配盈餘假設全部入5%課徵基礎;無其他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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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稅 |
合併課稅(股利8.5%抵減,上限8萬)與28%分開課稅,取較低者 |
試算並未納入公司或個人最低稅負制、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其他特別扣除額、公司資本與法定公積累積狀態、虧損扣抵、實質投資減除及跨年度資金時間價值。
三、五種組織及分配情況:所得稅總表
表1|年度稅前淨利與合計所得稅負(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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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利 |
獨資商號 |
公司全留存 |
分配30% |
分配50% |
分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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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99.88 |
118.00 |
110.45 |
116.95 |
14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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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135.61 |
141.60 |
135.56 |
145.95 |
19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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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175.61 |
165.20 |
160.67 |
174.95 |
233.08 |
|
800 |
215.61 |
188.80 |
186.67 |
203.95 |
27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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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255.61 |
212.40 |
213.51 |
235.28 |
32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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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295.61 |
236.00 |
240.35 |
267.88 |
375.61 |
註:公司欄位為公司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若有)+個人股利所得稅之合計;負股利稅額代表股利抵減後退稅。這是按同一批盈餘的稅負做跨階段比較,不代表全部稅款在同一申報年度繳納。
四、不同分配比例與合計稅負趨勢
圖1|年度稅前淨利500萬至1,000萬元;五種情況的合計所得稅負。
五、1,000萬元淨利:計算明細
設公司稅前淨利為1,000萬元;營所稅200萬元、稅後盈餘800萬元,法定盈餘公積80萬元,可分配盈餘7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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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項目 |
全留存 |
分配30% |
分配50% |
分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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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20%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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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股利 |
0.00 |
216.00 |
360.00 |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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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稅5% |
36.00 |
25.20 |
18.00 |
0.00 |
|
個人股利所得稅 |
0.00 |
15.15 |
49.88 |
17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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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所得稅負 |
236.00 |
240.35 |
267.88 |
375.61 |
例如分配30%:股利=720×30%=216萬元;未分配盈餘稅=(720−216)×5%=25.20萬元;個人股利合併計稅=(216−23.7)×20%−15.31−8=15.15萬元;合計200+25.20+15.15=240.35萬元。此例28%股利分開計稅為60.48萬元,故採合併計稅。
六、試算結果與經營決策
在列示的五種情況中:淨利500萬元,獨資商號的合計所得稅負最低;600萬至800萬元,分配30%的有限公司模型略為或明顯較低;900萬至1,000萬元,公司全留存的當階段合計所得稅負最低。600萬元級距中,分配30%僅比獨資少約520元,不宜據此推論成立公司必然合適。
這些結果不表示30%是最適分配率,因為未完整搜尋所有可能比例;也不表示公司留存盈餘永久免除股東稅負。未來分配時仍會產生股利所得稅,且公司內資金與個人可支配資金不同。經營決策仍須納入負責人報酬、再投資、商標與IP歸屬、合約風險、融資需求及股權安排。
七、法源與官方資料
- 所得稅法第5條(稅率)、第14條(營利所得)、第15條第4、5項(股利8.5%抵減及28%分開計稅)、第17條(免稅額與扣除額)、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加徵及減除)、第71條(結算申報)。
- 公司法第112條(有限公司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070號公告(115年度綜所稅級距、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適用稅率」(115年度綜所稅速算公式)。
研究提醒:法定盈餘公積是否實際提列、未分配盈餘稅的法定減除及不同年度的股利分配,均應依個案的財務報表、股東決議與稅法規定重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