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成立公司,真的比較省稅嗎?

研究緣起

網紅及自媒體經營者的收入可能來自品牌合作、廣告分潤、會員訂閱或自營商品。當事業獲利逐漸增加,經營組織選擇就不只是稅籍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的問題,而是獨資商號的盈餘歸課個人,與有限公司先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再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會產生不同的整體所得稅負。

 

 

獨資商號與有限公司的所得稅負、盈餘分配及股利課稅比較

一、研究方法

本文在相同稅前淨利基礎下,以五種情況作比較:獨資商號、有限公司全留存,以及有限公司分配可分配盈餘的30%、50%、100%。重點是公司及個人股東的合計所得稅。

二、稅制與試算條件

項目

統一試算假設

年度與個人身分

115年度;台灣居住者、單身、未滿70歲、無其他所得或扶養親屬

獲利比較基礎

相同年度稅前淨利:500萬至1,000萬;已扣合法營業成本及費用

個人扣除額

免稅額10.1萬+標準扣除額13.6萬=23.7萬

獨資商號

假設營利事業所得額全數歸入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

有限公司

營所稅20%;單一台灣居住者個人股東;未支領薪資

法定盈餘公積

假設依法實際提列稅後盈餘10%,且尚未達資本總額

分配比例

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後的可分配盈餘,分配0%、30%、50%或100%

未分配盈餘稅

其餘可分配盈餘假設全部入5%課徵基礎;無其他減除

股利所得稅

合併課稅(股利8.5%抵減,上限8萬)與28%分開課稅,取較低者

試算並未納入公司或個人最低稅負制、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其他特別扣除額、公司資本與法定公積累積狀態、虧損扣抵、實質投資減除及跨年度資金時間價值。

三、五種組織及分配情況:所得稅總表

表1|年度稅前淨利與合計所得稅負(萬元)

淨利

獨資商號

公司全留存

分配30%

分配50%

分配100%

500

99.88

118.00

110.45

116.95

149.88

600

135.61

141.60

135.56

145.95

191.48

700

175.61

165.20

160.67

174.95

233.08

800

215.61

188.80

186.67

203.95

278.01

900

255.61

212.40

213.51

235.28

326.81

1000

295.61

236.00

240.35

267.88

375.61

註:公司欄位為公司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若有)+個人股利所得稅之合計;負股利稅額代表股利抵減後退稅。這是按同一批盈餘的稅負做跨階段比較,不代表全部稅款在同一申報年度繳納。

四、不同分配比例與合計稅負趨勢

圖1|年度稅前淨利500萬至1,000萬元;五種情況的合計所得稅負。

 

五、1,000萬元淨利:計算明細

設公司稅前淨利為1,000萬元;營所稅200萬元、稅後盈餘800萬元,法定盈餘公積80萬元,可分配盈餘720萬元。

計算項目

全留存

分配30%

分配50%

分配100%

營所稅2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分配股利

0.00

216.00

360.00

720.00

未分配盈餘稅5%

36.00

25.20

18.00

0.00

個人股利所得稅

0.00

15.15

49.88

175.61

合計所得稅負

236.00

240.35

267.88

375.61

例如分配30%:股利=720×30%=216萬元;未分配盈餘稅=(720−216)×5%=25.20萬元;個人股利合併計稅=(216−23.7)×20%−15.31−8=15.15萬元;合計200+25.20+15.15=240.35萬元。此例28%股利分開計稅為60.48萬元,故採合併計稅。

六、試算結果與經營決策

在列示的五種情況中:淨利500萬元,獨資商號的合計所得稅負最低;600萬至800萬元,分配30%的有限公司模型略為或明顯較低;900萬至1,000萬元,公司全留存的當階段合計所得稅負最低。600萬元級距中,分配30%僅比獨資少約520元,不宜據此推論成立公司必然合適。

這些結果不表示30%是最適分配率,因為未完整搜尋所有可能比例;也不表示公司留存盈餘永久免除股東稅負。未來分配時仍會產生股利所得稅,且公司內資金與個人可支配資金不同。經營決策仍須納入負責人報酬、再投資、商標與IP歸屬、合約風險、融資需求及股權安排。

七、法源與官方資料

  1. 所得稅法第5條(稅率)、第14條(營利所得)、第15條第4、5項(股利8.5%抵減及28%分開計稅)、第17條(免稅額與扣除額)、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加徵及減除)、第71條(結算申報)。
  2. 公司法第112條(有限公司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3. 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070號公告(115年度綜所稅級距、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適用稅率」(115年度綜所稅速算公式)。

研究提醒:法定盈餘公積是否實際提列、未分配盈餘稅的法定減除及不同年度的股利分配,均應依個案的財務報表、股東決議與稅法規定重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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