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課稅新制與輔導期結束規劃

個案緣起

財政部於民國114年陸續發布網紅課稅作業規範,隨著輔導期於115年屆滿,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應檢視相關稅務義務,以降低稅務風險。

 

網紅課稅新制與輔導期結束規劃

一、網紅課稅新制的發布

隨著數位平台及社群媒體的發展,個人透過網路發表創作、提供影音內容及分享資訊,已衍生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直播收益及觀眾打賞等多元收入型態。

由於此類交易涉及網紅、數位平台及觀眾等不同交易主體,部分交易亦具有跨境性質,使營業稅與所得稅的課稅認定更為複雜。

財政部為明確規範相關交易的課稅原則,於民國114年陸續發布下列兩項作業規範:

項目

營業稅

綜合所得稅

發布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12月23日

作業規範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令

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令

規範內容

稅籍登記、銷售勞務認定、營業稅課徵及申報

所得性質、我國來源所得認定、所得計算及申報

 

二、課稅新制的輔導期間

考量新制作業規範發布初期,網紅與數位平台可能需要時間熟悉相關規定,財政部分別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及12月23日發布輔導免罰解釋令。

相關措施主要針對新制所涉及的稅籍登記、統一發票、營業稅申報、所得稅扣繳及所得申報等事項,於一定期間內提供特定違章情形的免罰規定。

項目

營業稅

綜合所得稅

輔導免罰令發布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號令

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1號令

主要免罰事項

未辦稅籍登記、未開立發票、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未依新規範辦理特定扣繳、憑單及所得申報事項

輔導免罰期限

115年6月30日;部分營業稅申報繳納事項至7月15日

115年6月30日

 

上述輔導措施的法律效果為特定違章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免予處罰,並非免除原本依法應履行的納稅義務。

因此,即使符合輔導期間的免罰條件,仍應依相關規定確認應申報及繳納的稅款。

 

三、輔導期結束後的稅務作業

截至民國115年10月,前述網紅課稅新制的輔導免罰期限均已屆滿。

對於已透過數位平台或其他網路活動取得收入的個人,應依實際收入性質及交易情形,確認下列稅務事項。

(一)確認稅籍登記義務

檢視是否已符合辦理稅籍登記的法定要件,包括實際營業情形、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性質及相關銷售額。

已符合登記要件而尚未辦理者,應依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二)確認營業稅及所得稅申報

依不同收入來源及交易型態,確認適用的營業稅與所得稅規定,包括是否須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以及相關收入的所得稅申報義務。

涉及境外數位平台或跨境收款者,亦應依相關規定確認課稅及申報方式。

(三)建立收入及成本費用紀錄

彙整平台收益明細、結算報表、銀行收款紀錄、合作契約,以及與業務相關的成本費用憑證。

相關紀錄除了作為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的基礎,也有助於核對不同平台收入及確認依法得認列的費用。

(四)檢視過往申報事項

對於過去已取得收入,但尚未辦理稅籍登記、申報或繳納相關稅款者,應先確認交易日期、收入性質及所屬課稅期間,再依相關規定辦理補正。

涉及漏報或短報稅款者,亦應確認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的適用要件,以降低相關稅務處罰風險。

 

四、結語

財政部於民國114年發布網紅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為數位平台與網路創作收入建立更明確的課稅認定原則。

隨著輔導免罰期限屆滿,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應確認適用的稅務規定,並依實際收入與交易情況辦理相關登記及申報事項。

正確的帳務紀錄、完整的收入與成本費用憑證,以及適當的稅務申報處理,是依法降低可能的稅務風險的重要基礎。

 

法令依據

一、課稅作業規範

  1. 財政部114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令,《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2. 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令,《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二、輔導免罰解釋令

  1. 財政部114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號令,關於網紅及平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報繳營業稅的免罰規定。
  2. 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1號令,關於網紅及平台未依新規範辦理特定所得稅事項的免罰規定。

三、其他相關法律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2. 《所得稅法》。
  3.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4.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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