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與網路平台綜合所得稅新制

 

個案緣起

網紅綜合所得稅新制涉及多種境內外交易組合,法規及釋例較為繁複,因此將相關課稅規定整理成一張對照表,方便快速查閱與比較。

 

法源: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0號令
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一、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1.平臺廣告分潤、2.付費訂閱分潤、3.直播收益分成、4.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以下簡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網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規範。

 

三、網紅收到平台分潤-所得稅

項次 網紅 平台 觀眾 我國來源收入 海外所得
1 境內 境內 境內 100% 0%
2 境外 100% 0%
3 境外 境內 100% 0%
4 境外 50% 50%
5 境外 境內 境內 50%  
6 境外 50%  
7 境外 境外 境內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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