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住者個人境外資金匯回個人帳戶之來源與課稅判斷

個案緣起

台灣個人擬將境外資金匯回台灣,須先確認資金的所得來源地及資金性質,再判斷匯回後由誰取得及台灣端的稅務處理。分析時應區分境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非所得性資金。

 

台灣居住者個人境外資金帳戶匯回台灣個人帳戶之來源與課稅判斷

 

一、資金屬於誰 — 境外資金屬於台灣居住者個人

 

二、所得來源地

  1. 港澳和其他地區 : 按海外所得處理
  2. 中國大陸 : 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處理,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不是海外所得。大陸匯來的貨款等款項,仍按實際交易性質處理。

 

三、資金性質及課稅

財政部108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

1. 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

 

2. 海外所得者,包括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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