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擴大書審低報所得、虛列成本與拒交帳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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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緣起

實務上,部分企業實際獲利相當可觀,卻透過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以遠低於真實獲利的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更嚴重的是,有些案件可能涉及虛列成本費用、取得不實憑證、公司資金流入股東私人帳戶,甚至在國稅局調查時故意拒絕提供帳冊,企圖讓稽徵機關改採較低的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

這已經不只是選擇何種報稅方式的問題,而可能涉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及協助申報的會計師之行政、刑事與專業懲戒責任。

 

二、案例事實與操作結構

假設案例分析 : 一家有限公司,實際稅前純益率達 40%,但以 6% 純益率申報。

  1. 申報階段: 實際獲利 40%,卻以 6% 申報。
  2. 帳務階段: 透過不存在的支出或虛假憑證,將帳面淨利壓低。
  3. 資金階段: 公司資金被股東取走,卻未依實際性質正確入帳。
  4. 調查階段: 國稅局通知提示帳冊,公司故意不配合。
  5. 核定階段: 試圖讓國稅局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不是查得真正所得。

 

三、擴大書審能否讓真實獲利 40% 的公司只申報 6%?

財政部《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四點。

財政部 115 年 1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1400693420 號令,《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

 

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仍應設帳、保存憑證,依法自行調整所得。如果依法調整後的純益率高於書審標準,就應按較高的純益率申報。

  • 製造虛假費用,問題更從申報不實進入可能的故意逃漏稅範圍。

 

四、虛列成本費用有什麼責任?

  1. 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與罰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1. 故意逃漏稅的刑事責任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故意拒絕提供帳冊,國稅局就只能按同業利潤核稅嗎?

 

  1. 《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第3項 : 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1. 故意拒交帳冊的行政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

 

  1. 國稅局還可以調查資金流向

《所得稅法》第83條之1規定,發現重大逃漏稅嫌疑時,得依程序就納稅義務人的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的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六、第四個法律問題:公司賺的錢,老闆直接領走,是否另有股利所得問題?

 

資金性質

主要查核方向

合法股利分配

是否依法分配及申報股利所得

真實股東借款

有無借貸事實、契約、還款及帳務紀錄

股東往來

是否有真實交易背景,是否長期掛帳

公司替股東支付私人費用

費用是否可列報、股東有無取得所得

股東未經授權取走公司資產

資金返還、公司法責任及其他法律問題

 

七、會計師協助虛報成本,責任有多嚴重?

  1.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會計師法》第61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形,情節重大且符合條文規定者,應付懲戒:

  • 第2款: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第3款: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八、本案責任整理

行為

主要法源

可能法律效果

實際所得高於書審率卻不實低報

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第4點

不符合書審申報要求

虛列成本、短報所得

所得稅法§110

補稅及罰鍰

以詐術逃漏稅捐

稅捐稽徵法§41

刑事責任

不提供帳冊

所得稅法§83、稅捐稽徵法§46

核定所得及罰鍰

股東私自取走公司資金

依資金實際性質認定

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及其他責任

會計師故意協助逃漏稅

稅捐稽徵法§43

可能涉及加重刑事責任

會計師重大違失

會計師法§61、§62

專業懲戒

 

 

九、原始法源研讀

法令

重點條文

114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

第2、4點

所得稅法

§21、§83、§83-1、§110

稅捐稽徵法

§41、§43、§44、§45、§46

會計師法

§48、§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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