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案緣起
實務上,部分企業實際獲利相當可觀,卻透過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以遠低於真實獲利的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更嚴重的是,有些案件可能涉及虛列成本費用、取得不實憑證、公司資金流入股東私人帳戶,甚至在國稅局調查時故意拒絕提供帳冊,企圖讓稽徵機關改採較低的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
這已經不只是選擇何種報稅方式的問題,而可能涉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及協助申報的會計師之行政、刑事與專業懲戒責任。
二、案例事實與操作結構
假設案例分析 : 一家有限公司,實際稅前純益率達 40%,但以 6% 純益率申報。
- 申報階段: 實際獲利 40%,卻以 6% 申報。
- 帳務階段: 透過不存在的支出或虛假憑證,將帳面淨利壓低。
- 資金階段: 公司資金被股東取走,卻未依實際性質正確入帳。
- 調查階段: 國稅局通知提示帳冊,公司故意不配合。
- 核定階段: 試圖讓國稅局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而不是查得真正所得。
三、擴大書審能否讓真實獲利 40% 的公司只申報 6%?
財政部《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四點。
財政部 115 年 1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1400693420 號令,《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
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仍應設帳、保存憑證,依法自行調整所得。如果依法調整後的純益率高於書審標準,就應按較高的純益率申報。
- 製造虛假費用,問題更從申報不實進入可能的故意逃漏稅範圍。
四、虛列成本費用有什麼責任?
- 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與罰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故意逃漏稅的刑事責任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故意拒絕提供帳冊,國稅局就只能按同業利潤核稅嗎?
- 《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第3項 : 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 故意拒交帳冊的行政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
- 國稅局還可以調查資金流向
《所得稅法》第83條之1規定,發現重大逃漏稅嫌疑時,得依程序就納稅義務人的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的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六、第四個法律問題:公司賺的錢,老闆直接領走,是否另有股利所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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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性質 |
主要查核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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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股利分配 |
是否依法分配及申報股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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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股東借款 |
有無借貸事實、契約、還款及帳務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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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往來 |
是否有真實交易背景,是否長期掛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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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替股東支付私人費用 |
費用是否可列報、股東有無取得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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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經授權取走公司資產 |
資金返還、公司法責任及其他法律問題 |
七、會計師協助虛報成本,責任有多嚴重?
-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會計師法》第61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形,情節重大且符合條文規定者,應付懲戒:
- 第2款: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 第3款: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八、本案責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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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
主要法源 |
可能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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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所得高於書審率卻不實低報 |
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第4點 |
不符合書審申報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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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列成本、短報所得 |
所得稅法§110 |
補稅及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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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詐術逃漏稅捐 |
稅捐稽徵法§41 |
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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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帳冊 |
所得稅法§83、稅捐稽徵法§46 |
核定所得及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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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私自取走公司資金 |
依資金實際性質認定 |
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及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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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故意協助逃漏稅 |
稅捐稽徵法§43 |
可能涉及加重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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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重大違失 |
會計師法§61、§62 |
專業懲戒 |
九、原始法源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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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
重點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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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 |
第2、4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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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
§21、§83、§83-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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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
§41、§43、§44、§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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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
§48、§6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