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出資變動之法令規定

 

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出資變動之法令規定

 

一 、有限公司

(一) 法源 : 公司法第111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二) 有限公司出資轉讓

轉讓人身分

法定同意門檻

不同意股東的權利

經過法定程序後

一般股東

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有優先受讓權

可轉讓

董事股東

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有優先受讓權

可轉讓

法院強制執行

其他股東於20日內,依一般股東或董事股東的同意門檻指定受讓人

逾期未指定,視為同意轉讓

法院可執行轉讓

 

 

、有限合夥

(一 ) 法源 :

 1. 有限合夥法第18

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

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

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取回其出資額者,於取回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2. 有限合夥法第19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3. 有限合夥法第32

有限合夥人之加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普通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

 

(二)有限合夥出資額轉讓

法定方式

結果

合夥人轉讓有契約

依契約約定辦理

可轉讓

合夥人轉讓無契約

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

可轉讓

加入有限合夥人

契約未另有約定時,須經全體普通合夥人同意

 

加入普通合夥人

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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