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出資變動之法令規定
一 、有限公司
(一) 法源 : 公司法第111條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二) 有限公司出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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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身分 |
法定同意門檻 |
不同意股東的權利 |
經過法定程序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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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股東 |
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有優先受讓權 |
可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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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股東 |
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有優先受讓權 |
可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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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 |
其他股東於20日內,依一般股東或董事股東的同意門檻指定受讓人 |
逾期未指定,視為同意轉讓 |
法院可執行轉讓 |
二 、有限合夥
(一 ) 法源 :
1. 有限合夥法第18條
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
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
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取回其出資額者,於取回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2. 有限合夥法第19條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3. 有限合夥法第32條
有限合夥人之加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普通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
(二)有限合夥出資額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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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形 |
法定方式 |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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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轉讓有契約 |
依契約約定辦理 |
可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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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轉讓無契約 |
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 |
可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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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有限合夥人 |
契約未另有約定時,須經全體普通合夥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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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普通合夥人 |
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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